第十条
有效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村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建立巡寨喊寨工作机制,配备巡寨喊寨员,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三)督促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志愿消防队以及村民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
(四)督促实施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内容;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可以根据防火安全公约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公布;
(六)配合落实消防安全联防机制,合力开展互助互救;
(七)建立消防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