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并予以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