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