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