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停车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规划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未按照规划设计配建停车场等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情况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擅自停用、挪用配建停车场和改变配建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