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车站、码头、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未配套设置的,其管理单位应当补设。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