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标志设置醒目显著,标线施划清晰明确。

依法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占用、停用、挪用,不得设置停车障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