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标志设置醒目显著,标线施划清晰明确。依法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占用、停用、挪用,不得设置停车障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