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