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