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