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