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