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