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