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物。标志物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