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