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