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