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