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