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