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三十三条有效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