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