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