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十九条有效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