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