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个人,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