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