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职业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