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职业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