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