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