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学生岗位实习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考核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不得组织、接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参加岗位实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