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