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