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案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