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沟通。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