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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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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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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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