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