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的;

(四)其他必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