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一条有效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的;(四)其他必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