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盗用燃气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影响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