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改动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