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改动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