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出口接头为界,接头之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接头之后(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调压设施)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气瓶维护、更新、定期检验、检测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以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的维护、更新由瓶装燃气用户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