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同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用气需求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