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培训。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