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培训。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