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建立居家老年人信息档案,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二)组织定期巡访独居、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四)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五)将孝老敬老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村)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居家养老纠纷;(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