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配置等重大问题;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市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