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服务,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