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未在实施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未将检验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