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或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的;(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