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