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