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检验、非法改装、报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二)充装非自有或者非托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四)由罐车直接向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五)对非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六)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