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