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